南通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条例/第三章 办学条件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需要,依法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学校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