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
(一)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对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七十周岁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提倡其他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给予优惠和照顾;
(二)未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半价优惠,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三)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不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四)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对老年人实行优惠优待所减收的费用,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保障。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