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优待第四十一条有效医疗、交通、金融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服务场所,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或者采取其他优待服务措施。鼓励、倡导社会服务窗口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