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按照标准下限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缴费标准执行,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按照普通住宅用户收费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