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民间资本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