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承担取暖面积内的供热费用。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