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承担取暖面积内的供热费用。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相关单位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