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服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针对所在社区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无子女家庭,定期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慰藉。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免费培训,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的护理知识和技能。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和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开展针对老年人的人身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