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亲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扶养人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老年人家庭访问制度,定期走访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生活现状,为老年人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