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五条有效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