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二条有效赡养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发现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老年人提起诉讼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