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