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三条有效子女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亲属不得以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老年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老年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按法律程序进行书面约定或者公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