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一条有效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顾老年人,对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护理、照料责任。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