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披露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信息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确定责任人员;(二)建立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