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行政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在下列事项中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服务:
(一)市场准入、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
(二)居住证管理、落户管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和出入境管理;
(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
(四)授予荣誉称号;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
其他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参照前款规定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和使用信用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