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用地和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