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辖市(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