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未在居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