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绿化工程竣工后未在居住区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