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临街单位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共享。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庭院开展绿化。推行林荫停车场建设。新建室外停车场适宜建设林荫停车场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