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一致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与本市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相适宜。绿化形态应当疏密有致,注重可进入性,绿地景观应当体现四季变化。严格控制大树的种植、移植。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绿化建设规范,编制公园、树种、城市主要景观道路等绿化导则。
行道树的种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交通信号、道路照明、电力安全和行人通行等要求。新建城市道路的行道树应当以落叶乔木为主,合理配置常绿树种。
城市建成区内的公路和河道两侧防护绿地,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养护。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