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区域新建公共建筑,适宜进行屋顶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三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

建设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国家、省有关立体绿化技术规范折算绿地面积。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