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指标,不低于国家和省的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河道两侧新建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沿道路、河道一侧设置一定面积的集中绿地。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