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由于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