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五章 违反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由于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