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由于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领导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