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二十四条有效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必须答复,除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外,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