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必须答复,除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外,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