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农业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

(四)发包方无权发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