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二十一条有效农业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三)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四)发包方无权发包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