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二十条有效发包单位分立或者同其他单位合并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农业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发包方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以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和履行。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