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二十二条有效农业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尚未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根据有利于生产和避免损失扩大的原则,合理确定停止履行的时间。对无效合同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