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十九条有效农业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方和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各存一份。农业承包合同当事人要求鉴证的,由乡农业承包合同主管机关予以鉴证,按规定收取鉴证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