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第七条已废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改变土地用途的;(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