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已废止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