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