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3公顷以下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含本数)的或者使用基本农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