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五条已废止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