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