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 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农村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