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