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章 房地产抵押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抵押人为法人的,其分立、合并、更名,应当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抵押人为自然人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自取得继承或者受遗赠有效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