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