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房地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以转让抵押物等形式进行处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及时通知和债务清偿等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