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时,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应事先通知承租人。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抵押房地产被处分或者拍卖时,租赁期限已满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限未满的,承租人有权继续按原租赁合同承租。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