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由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