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油气管线、通信线路、电力线路、渡槽等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