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施工,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与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及相关技术资料。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