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铁路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有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以下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一)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二)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三)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四)在桥梁下、涵洞内、排水设施内堆放柴草、秸秆等可燃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