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并公告完成后,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在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标桩,铁路沿线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