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垛田保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垛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