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垛田保护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垛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