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编制饮用水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的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供水单位应当编制供水范围内老旧、破损供水设施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