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饮用水安全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饮用水安全保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