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计量水表取水;

(四)伪造或者擅自拆除供水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擅自拆除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