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供水单位,包括原水供应单位和自来水生产企业。

本条例所称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的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阀门、计量水表以及消火栓、公用配水龙头等与供水有关的设施。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